南宫体育“315”权威发布!浙江省衢州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新闻资讯     |      2024-08-28 14:05

  NG体育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1年5月19日南宫体育,衢州市柯城区局检查衢州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公司厨房冷冻柜现场查获5种计1780克超过保质期的鹰唛炼奶、麻辣鲜调味料等,与其他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混合存放。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食品,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柯城区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上缴国库。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施行,母婴服务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餐饮服务对象都是婴幼儿、产妇及其家属,特殊消费群体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有较高要求,保障母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的是企业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个别餐饮企业重经营轻管理,法律意识薄弱,内部管理松懈,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确保餐饮安全。

  2021年9月10日,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衢州市柯城某工艺品店查获仿制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纪念钞”、“迎接新世纪纪念钞”等纪念钞等。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者在网上以1.25元/张的进货价格购买了共400张上述仿制币在店内销售。截至案发时,共销售出119张,货值金额为2800元,违法所得684.25元。经营者买卖仿制纪念钞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柯城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没收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纪念钞”193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钞”3张和“迎接新世纪纪念钞”85张;没收违法所得 684.25元,罚款1368.5元,共计罚没 2052.75元,上缴国库。

  纪念钞属于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发行方式极其严格规范。销售仿制纪念钞会给国家法定货币制造认知混乱,降低国家法定货币权威性,属于违法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兑换或购买纪念币和纪念钞,谨防上当受骗。

  2021年5月7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在衢江区某食品商行冷库检查发现外包装标签标称滨州市福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牛肚,而内包装的英文标签标称PRODUCT OF BRAZIL等信息,货值624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当即对速冻牛肚进行查封,并立案调查。此批产品经疾控部门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经查,2021年4月,经营者以低于市场价购入涉案牛肚,未经检疫,并非滨州市福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中文标签信息系冒用。经营者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曾在两年内因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衢江区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没收未经检疫的牛肚26箱,并责令其停业整顿5日。

  经营者有多年从业经历,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然购进来源存疑的牛肚,无法提供供货商品信息及进货查验资料,违法主观故意明显。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该局对涉冷链物防案件违法行为予以从重从快查办,起到了行业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2021年6月21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现场检查衢江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宣传单、海报上印有“小学暑假精品班,价格5200”3人团报优惠价(按不同报名时间段分)599元、799元、999元、1199元、1599元等内容。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活动内容的原价依据。

  经查,该公司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小学暑假精品班”为面向小学六年级学生开设的小学升初中衔接暑期课程,宣称收费5200元,而参照该公司之前小学6年级春季班145元/次(120分钟/次)的收费则为3915元,低于宣传价格。其宣传的5200元价格从未实际成交。公司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衢江区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780元,罚款12780元,合计罚没款25560元南宫体育。

  依照发改价监〔2015〕1382号之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该公司虚标活动价格,且比之前同类课外培训班的收费价格更高,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2021年11月1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当年4月在龙游县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学前教育考编培训,交费11300元,合同写明“考编不过全退”。后当王女士考编失利要求退款十几次未果,只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款。

  经龙游县局调查,商家辩称教育机构总部在杭州,龙游为其分支机构,退款事项需杭州总部审批,目前手续未审批无法退款。王女士坚称是商家托词,退费手续几个月都没办完明显拖延,故意刁难。11月2日,经工作人员调解,告知并教育商家拖延退款涉嫌违法。商家自知理亏,最终答应11月4日返款。后履行到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培训机构以走流程为由故意拖延不肯退款已经涉嫌违反法律规定,龙游县局及时普法教育,督促经营者整改,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9月11日,消费者刘女士向江山市场监管局投诉,当天中午她夫妻俩在市区某海鲜饭店用餐时,丈夫吞食了异物,当时以为是鹅骨头,后去医院检查,手术后取出异物是一根铁丝,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由饭店赔付相关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检查费用。

  接到投诉反映后,江山市局工作人员核实调查。经核实,对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其丈夫吞食的异物较难判定从何而来;从医院就诊记录看,消费者受损害情况属实。后经工作人员调解,该饭店一次性赔付刘女士及其丈夫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85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日三餐食无忧,餐饮安全,事关每个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食尖上的安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马虎不得!

  2021年8月17日,山东消费者迟先生观看奥运会闭幕式典礼,觉得运动员服饰漂亮,于是在江山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购买同款奥运口罩产品。后来在新闻中得知奥运口罩供应商的辟谣声明,发现自己所购买口罩属侵权产品。于是向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经查,该经营者在未取得国际奥委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8日从他人处购入一批口罩,在“淘特”APP平台其网店上以“东京奥运会口罩同款独立装一次性三层防护成人国潮口罩中国红”为标题进行销售。共销售了834单计6000个口罩,金额8500元。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并获利的事实,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江山市局作出对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受法律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会是全球盛事,万众瞩目。奥运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均有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可乱用!

  2020年8月6日,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常山县某公司发现两箱86板,计8600条蜈蚣。蜈蚣全部已洗净、风干用竹签串好。均无外包装,未张贴任何标签标示。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合格证标签、质检报告,外包装也未标明有效期、产品批号等信息。9月7日,该局对库存未销售的8600条上述蜈蚣进行抽检。9月15日,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此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是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2021年1月4日,常山县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医药经营单位,在明知销售对象的医疗机构是将上述蜈蚣用于入配方配药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蜈蚣进行销售使用,构成销售、使用劣药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给患者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南宫体育,必须予以严惩。

  2021年3月27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多起投诉,消费者反映开化县某景区宣称只要连续转发三天朋友圈即可免费领门票,但游客领票时却被告知,要在8:30-10:00这个时间段才能领免费门票。但景区宣传文案上并无此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经查,开化县某旅游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景区樱花节活动媒体宣传推广。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题为《哇!免门票!2021开化新开的樱花乐园+高空玻璃漂流8大主题乐园免费玩!3月27日开幕!》微信推文。推文中并未设置具体领票时间段。经调解,该旅游有限公司承诺全天可兑换免费门票,并给投诉消费者一定补偿。同时,开化县局责令武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尤其是广告和媒体宣传时不能单纯地博眼球、搞噱头,真实宣传更重要。

  2021年3月25日,消费者张先生向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慧新城分局投诉举报,其在衢州市白云中大道某店购买到的苹果手机电源适配器拿到苹果售后店维修,维修人员通过官网核实其产品序列号,告知该苹果电源适配器是侵权产品。消费者得知真相后,当即举报。

  2021年4月16日,经苹果公司官方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三个苹果电源适配器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该企业还在门店、发票、员工工作服上使用标识,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年7月29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带有标识的苹果电源适配器154个和苹果USB-C转USB转换线万元整。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突出使用“苹果”及“APPLE”等注册商标,虚构苹果授权专卖店的假象,且在店内销售假冒的苹果配件,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欺骗性,不仅侵犯了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来源: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